若受害人因被告的罪行导致其物质财产受损,那么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当受害者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有权力代为提出这类诉讼。
合议庭在必要的情况下拥有授权,可以运用强制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是检察官,同样具有申请合议庭实施同类保护性措施的权力。
一旦法庭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其操作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案情进行调解磋商,或者根据损害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裁判和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