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定程序,在侦查阶段会有刑事拘留这一法律手段的使用。
该手段可区别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拘留措施。
其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历时最长不超过3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经审批延长1至4天;
对于那些经常流窜作案或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符合条件的话还能再适度延长30天。
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受理并侦查的案件,拘留期限设定为连续14天,同样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后可延长1至3天。
换言之,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总计期限最长均不可超出各自对应的时间范围。
2、总之,无论从法律层面讲,还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公安机关执行的刑事拘留期最多不得超过14天,检察机关则不能超过17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