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倘若国有公司或企业的董事长、总裁等高层领导,利用其职权优势,擅自经营或者协助他人经营与自身所在公司、企业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并因此获得了不法收入,且该金额已超过人民币10万元整,便构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须知,本项罪行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类型,仅当违反者获取的非法利益累计数值庞大到一定程度时,才会被执法部门立案予以详细调查。《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