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之变更途径,通常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先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变更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若能达成共识,便可选择直接变更该抚养权利以及双方签订书面抚养协议以作相应变更。
倘若未能与对方协商成功,那么则必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法院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过程中,法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例如直接抚养人因患重病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存在严重侵犯或虐待子女权益之行为等,均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