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关于诈骗罪的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之后,通常情况下,便会立即开展对涉案人员的传唤程序。
而对于那些并不需要实施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执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可以被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行政区域内设定的指定地点进行面对面的询问,亦或是在其个人居所内接受审询。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在案发现场被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提供有效的工作证件,就有资格获得口头传唤,同时必须将此作为讯问笔录中的重要内容予以记载。
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的传唤与拘传,其持续的总时长均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
如果本案情特别重大且复杂,涉及到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情况,那么传唤与拘传总时长则需控制在二十四个小时以内。
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通过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来变相地限制有关嫌疑犯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传唤或拘传的过程中,应保证嫌疑犯得到基本的饮食以及适当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