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不能在裁判过程中对重罪进行轻描淡写的处理。
所谓的“重罪轻诉”,实际上是指在司法现实操作中,检察院等机构过分扩张其公诉裁量权的范围,以至于所递交的起诉书中的事实陈述以及罪责认定与被告人实际的犯罪行为相去甚远。
如果法庭能够完全依照检察官的起诉内容作为审判依据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被告人所遭受的刑罚与其犯下的罪行不成正比,形成一种显著的司法偏袒现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