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乃技术转移合同的一种类别,其具体内涵为当事人其中一方授予对方权利,允许其在特定时期内,限定地域范围内以及采用特定方式对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进行运用,并为此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
专利许可合同既可选择施行独家享有、排除其他主体介入的独占性实施许可形态;
也能实施仅限制于两方间的排他性实施许可;
抑或是采纳广泛授权与公众分享的普通实施许可等多元化模式。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专利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监督管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