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满足摄影作品要求的图像作品而言,无论其原始底片是否已经完成冲洗作业,这类底片均应受到相应版权法律的明确保护。
摄影作品,具体来说,即是运用特定器械设备在感光材料或其他指定媒介上捕捉并记录现实生活中各式客观事物形态与特征的艺术类型作品,例如以人像为主题的肖像照,以风光主题的自然景色照片,以及各类艺术性较强的摄影创作等。《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