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请求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益源于对物权的主张,然而,这与常规意义上的物权有所区别。
当施行该项权益时,若夫妻间的共有财产依然处于离婚过程中的任何一方或当事各方所实际控制之下,那便可用物权的理念来寻求对此共有人有份的物产进行依法分割。
此种情形下,并不存在诉讼实效的限制。
相反,如果在行使共有人权益的过程中,发现共同财产已不再受双方任何一人掌控,那么这项权利便会转化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而这种情况下,诉状的提出便必须在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自身权益被侵犯后的第三个年头内完成,否则将会失去赢得诉讼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