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判定。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检察以及司法机构对尚未遭到逮捕的嫌犯,为了防止他们避逃调查、提起公诉乃至审判的过程,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颁发载明保证事项的保证书,以确保随时听候传唤拘禁,这便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手段。
然而,在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仅为各类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种,与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须接受正式判决毫无关联。
至于犯有电信诈骗罪者是否可能面临刑罚之责,则视乎相关案件的最终审理裁决结果来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