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亲属间相互扶持与抚养的责任主要是由父母承担,兄长或姐姐与弟弟或妹妹之间并不会直接发生扶养及被扶养的法律关系。
然而在少数特定环境及特殊情境中,兄、姐及弟、妹之间可能会形成某些有条件的扶持义务。
具备经济实力的兄、姐,对于已离世或无力照料自身生活的父母所遗留的未成年弟、妹,应有担任其监护人及提供扶持的职责。
那些由兄、姐资助成长起来且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的弟、妹,亦应对其缺乏劳动能力且经济状况不佳的兄、姐尽到扶持之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