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上并无明确编号,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印章为伪造或无效。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专用章会附带相应的编号以方便辨认所属单位及盖章时间等相关信息,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中,某个机构可能仅拥有唯一一枚合同专用章,无需进行额外的编号标记。
此外,考虑到某些地方的法规要求对合同专用章执行编号管理,以便于区分不同业务人员所使用的盖章,有些单位也可能专门赋予每一枚公章独特的编号。
然而,无论上述哪种情形,每一枚合同专用章皆应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代表其所在的单位签署合同文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