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之前的婴儿,原则上应由女方亲自担负抚养责任,然而若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且不损及子女权益的前提下愿意由男方担此重任,那么法院也理当尊重并支持这一决定。
然而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除非女方存有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否则法院倾向于将幼儿交由女方抚养:(一)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身心疾病,以至于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二)虽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尽到抚养职责,而身为父亲的一方迫切希望子女能与其生活在同一家庭环境之中;
(三)除上述缘故之外,子女确实不适宜与母亲继续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