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请您详细地回答一下关于独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依据现行法规法律,当双亲在生命过程中并未订立有效遗嘱时,他们名下的房产将首先被纳入到共同财产范围之内,进行妥善的分配之后,剩余部分则属于已故者的遗产,进而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独生子嗣全权享有承受与处置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继承应按照如下顺位排列:
(一)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
夫妻、直系血亲后代以及亲生父母们;
(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自遗产继承正式启动之后,只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们便不能再对此进行干预或剥夺其权益;
若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失的情况时,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与争取继承权益。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子女”包含了结婚生育的儿女、非婚姻行为生育的儿女、亲属抚养的儿女以及双方有法律扶助义务的继子女等多种情形;
同时,“父母”也涵盖了亲生父母、养育自己的父母以及有法律扶助义务的继父母等不同角色;
而在“兄弟姐妹”这一概念上,它既包括拥有同一对父母的兄弟姐妹,又涵盖了同一个父亲或母亲但不是同一对父母的兄弟姐妹、教育抚养成人的兄弟姐妹以及彼此间具有法律扶助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各类亲人身份群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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