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以由协议双方自主确定依约分割的方案;
如果协议未能达成,亦可经双方友好商议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倘若协议仍然无法达成,或一方坚持按照司法途径进行裁决的,可向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
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及判决,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照有关共同所有财产的法律原则加以处理。
若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为分割操作而导致实体价值的减损,应该优先选择将实际物品进行分割;
然而若是无法直接进行实物分割,或这样做可能会造成价值的减少,那么便需要考虑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获得的部分款项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