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条款,对于动物致害赔偿方面,大体上呈现出以下两种状况:
第一,在无过错责任之下,若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他们便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受害方存在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那么动物饲养者可以通过此种方式减轻或豁免其应负的责任。
第二,在动物园中的动物导致他人受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妥善的管理义务,那么它就无需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否则,动物园必须依法承担相关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