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诉讼有效期为法定的三年期限,同时针对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同样设置在这三年内。
且这类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了解或者认定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应对此负责的义务方自该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从损害权益发生之日算起,时间已经超出了二十年,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情况将不被人民法院所继续保护。
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例如权利主体的特殊申请,法院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