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法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经过二十年后方可启动不受追诉的法定时效。
然而,若该罪犯在经历二十年时光后仍被法庭认为有必要接受追诉,则需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许可。
此外,如果此案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进行调查、或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罪犯出于某种原因而逃避侦查审讯或审判的行为,将不再受限于法定的追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