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临破产后,其前提条件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即企业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向债权人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
其次,该公司现有财务资源明显不足以完全偿付全部已到期债务,或者已经失去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
另一关键要素在于,该公司必须处于无法清偿状态,这意味着其必需面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无法偿还当前需偿还的到期债务的境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