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涉事的车辆和相关物品将被依法交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展开必要的检验以及鉴定步骤;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鉴定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得出确定的报告结果,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过适当的申请审批后,可以将这一期限扩大到六十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