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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解决

关于优先购买权,它可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共同所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两个方面。
当这两种权益发生冲突之时,普遍观点是指共同所有权人有权优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出租方打算出售租用房屋时,需在做出售决定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到承租方,此时承租方便享有类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然而,若该租赁房产属于各持份共同所有人,则他们可以优先使用自己的那部分各自份额。《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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