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其所作出的赠与行为:首先,当赠与财产的实际权利尚未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时,此时无论该份赠与协议是否经过了公证程序,亦或是否具备公益性或道德义务属性;
其次,若受赠人未能尽到其应遵循之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再者,倘若受赠人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赠与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和伤害;
最后,在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情形条件下,赠与人同样有权撤销对受赠人所作出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