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处理纠纷的基本过程为:
在正式作出裁决之前先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功,则予以作出仲裁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关方应严格遵循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期限和内容尽全力履行义务;
如有未能履行者,则彼等的对立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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