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债权人仅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前者提出索偿请求权,而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行使任何形式的索偿权。
然而,如若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所拖欠下的债务与其在婚后共同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此笔婚前借款中的资金和财务资源已被广泛应用于婚姻存续期间,转变为了两人共有的家庭财产,那么,原本属于该方婚前个人债务便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共同负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