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同一个人在作出判决裁定之前曾犯下数项罪行,除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其总的刑期应从多个刑罚中的最高刑期开始计算,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再决定具体何时执行刑期,但对其进行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管制判罚和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拘役判罚均属例外。
2.当涉及到数项罪名且这些罪名中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时,执行的主刑将是有期徒刑。
3.若数项罪名包含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判罚,或是有期徒刑和拘役,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刑罚仍需要继续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