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
挪用资金罪之
犯罪构成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
罪名所侵犯的主要法律权益为他人纯正并且完整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
犯罪行为的实际表现中,我们看到此罪犯通过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诸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的特定主体来实施
违法的资金运用行为;
再次,实质上,这一类犯罪行为的承载者通常是大量的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最后,
犯罪者的主观态度,在此种犯罪情况中体现为蓄谋已久或者故意为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