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的分配秉持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关于当事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方面,若无特别约定,此类财产将不被纳入离婚财产的分配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部分,要由两个人经过协商一致来进行分配处理,若达不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性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再次,当事双方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主张,那么该约定将被视为合法有效并依照约定进行处置。
最后,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年迈亲人及协助另一方履行工作职责等多方面奉献了较多努力时,在面临离婚问题时,仍有权向前者请求经济补偿,而后者必须给予合理的赔偿。
另外,在准备离婚之时,倘若有一方故意破坏共享财产,或者捏造虚假债务意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破坏方而言,可能会面临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