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未偿债务(亦或与债务人或其第三方签署协定,同意通过清偿以此担保之债务达到担保的目的)的困境,此时债权人依据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可优先获得充分赔偿的其他性质的物权便称为担保物权。
这种担保物权包含但不局限于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三个类别。
值得提及的是,担保物权始终保持着从属性的特质,当主债权发生转移,相应地,相应的担保物权也将随之一同转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