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
回扣行为都被视为
商业贿赂。
实际上,只有在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运作,才能真正符合商业贿赂的定义,因此也被视为一种
不正当竞争的
违法和
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回扣仅仅是商业贿赂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
事实上,商业贿赂还涵盖了许多其他不同类型的贿赂手段,例如直接通过赠与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来达到购买或者销售产品的目的;
此外,买方为获取稀缺商品而向卖方提供金钱或者财物等行为,亦可被视为商业贿赂的组成部分。《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商业
贿赂犯罪涉及
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
罪名: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