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债务的处理原则,需依据法人实体的性质而定。
若该法人实施合并行为,则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将随同并入后的新法人一并承继。
然而,当法人发生分离时,其权利及义务将由分离后的各个法人共同享有及承担,即连带的债权责任及连带的债务责任,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