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仅凭
复印件来进行指纹鉴定工作,而是需要以正本材料为基础。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院并不会对指纹进行专门的识别与鉴别工作,因为法官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并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做出裁决,他们并非专职的鉴定专业人士。
因此,当碰到技术含量较高、需要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指纹鉴定问题时,就必须请求
司法鉴定专家提供协助和支持。
这里所涉及到的概念被称之为“
物证鉴定”。
当然,无论何时何地,在
诉讼活动中用于证明事实真相的任何
证据都必须经历过法庭质证程序之后,方可正式采纳为证据使用。《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