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宁法律咨询 > 济宁合同终止法律咨询 > 法院判解除合同后该如何进行清算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18902308376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法院判解除合同后该如何进行清算

岳** 山东-济宁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24 02:03:22 378人阅读

法院判解除合同后该如何进行清算

其他人都在看:
济宁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济宁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清算要依据合同性质、履行状况以及过错情况处理。一时性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溯及既往消灭,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不能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2.继续性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无需返还,但可能需进行费用结算。
3.若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4.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执行,约定涉及费用承担、财产返还等内容的,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清算条款,解除合同时先判断合同性质,按相应规则处理财产返还和费用结算,有过错方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按约定履行清算义务。

2026-01-24 06:21: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清算方式取决于合同性质与履行情况。一时性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溯及既往消灭,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就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
(2)继续性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无需返还,但可能要进行费用结算。
(3)若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4)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执行,条款包含费用承担、财产返还等内容的,按约定处理。

提醒:
合同解除清算时,要准确判断合同性质,注意保留相关费用支出证据。不同案情清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05:07:05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一时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溯及既往消灭,要相互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就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进行折价补偿。
(二)对于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双方不用返还已履行部分,但可能要进行费用结算。
(三)若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四)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执行,条款中有费用承担、财产返还等内容的,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1-24 04:54:31 回复
咨询我

1.法院判解除合同后,清算要按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处理。一时性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追溯到开始就没了,能返还财物的就返还原物,不能或没必要的折价补偿。
2.继续性合同解除只对未来有效,已履行部分不用返还,但可能要结算费用。
3.若一方过错致合同解除,另一方能要求赔偿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
4.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处理费用承担、财产返还等事宜。

2026-01-24 03:56:1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法院判解除合同后,清算依据合同性质和履行状况处理。一时性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财产,继续性合同无需返还已履行部分但可能费用结算,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也可按合同约定清算条款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同性质的合同在解除后的清算方式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双方权利义务消灭,所以要相互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就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而继续性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无需返还,但可能需结算费用。若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同时,若合同中有关于清算的约定条款,可按照约定处理费用承担、财产返还等事宜。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情况较为复杂,若您在实际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02:51:2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清偿顺序总结: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房产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也要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此,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顺序就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顺序。相关知识:破产清算的程序1、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折叠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3、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