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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经纪合同是否可撤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条款中,经纪合同既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除,又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废除。
在涉及到法定撤销的情况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在经济困难或者心理困境时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当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另一方签订的合同;
再次是当一方或者其代理人采用胁迫方式,导致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合同;
最后是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撤销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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