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在事先获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后,将自己的住宅用作办公室或营业场地进行租赁活动。
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依法享有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
但同时也须注意,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危害到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及其安全性能,且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需要将住宅用房转变为办公性质或经营性用地出租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征得利害关系方全部业主的一致认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