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其成立之时起便具有效力。
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亦被称之为无须物资的合同,意指仅需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契合,即可促成本合同的建立与生效。
然而,保管合同则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需要物资的合同。
相较于前者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它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又能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订立。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只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的合同成立条件,该合同就已正式构建并产生效力,并不要求必须以实际交付仓储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