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税务机构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者,倘若在所附属的报告周期(例如在十一月份递交的报告包含时间跨度为十月份)内,既无产生应缴纳收入(销售额)的情况,同时也不存在应纳所得税的数额,基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税务机构办理零申报手续。
换句话说,仅仅申报所属期内无任何应纳税额的情况,即被称为零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