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
法规则,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定某项
合同无效的法定时效为三年时间。
此种
诉讼时效自权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权益受到了损失及责任方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当权益受到损失的那一天超过了二十年时,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采取保护措施,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权益方的正式请求来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