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夫妻二人对此事订有特别的协议,规定该汽车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
抑或是汽车系由其另一方的父母资助购买并且明确表达仅赠与其子女本人;
再者,倘若汽车是由购买者用自身的财产全额支付购得,并坚持主张汽车归属于他或她个人时,那么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汽车将被视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