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同时符合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两项
犯罪要件的案例,一般并不实行
数罪并罚而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认定和
量刑依据。
针对涉及到犯罪分子利用
伪造行为进行诈骗等复杂情况下的
牵连犯问题,我们通常依据相关条款将其视为“从一重罪
处罚”。
这种
处理方式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案例事实,先对伪造行为与诈骗行为进行独立评估后量刑,然后再对比二者之轻重,最后由
司法机关决定适用何种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
针对同时符合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
犯罪行为,我们通常会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为原则,将保险诈骗罪作为最终定罪量刑的条款,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诈骗往往比起单纯的诈骗更为严重。《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