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旅游期间,倘若个人权益遭受到
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必须审视事故发生原因为何,从而对相关
责任人采取
追责行动。
若问题主要源于负责旅游活动组织和实施的旅行社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使游客遭受损害,则应由该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若是由于第三方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那么便应要求此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旅游业经营者以及与其密切合作的旅游辅助服务商,在未能尽职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时,亦需承受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上述问题系因游客自身疏忽或过失所致,那么鍪须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
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