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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才能够获准成立并运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是拥有明确且合法的公司名称以及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其次是应当在指定地点设置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提供相应服务;
再次,企业必须为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做好充分的财务准备,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最后,对于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机构而言,其从业人员中具有房地产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需达到50%以上,而进行房地产评估的企业则需要配备足额的房地产估价人士,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企业同样需要规定数额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乃至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必须先向该业务实施地区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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