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并无任何健康问题,而在婚后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此种情形途径下完全允许离婚请求的提出。
在此特殊时期,如果患者无法实现自理生活,贫困人口的确存在生活窘迫境遇,另一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向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至于具体的援助方式与援助金额,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友好磋商来进行决定;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