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为人民法院处置离婚事件所必须依循的首要步骤。
在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由独立公正的法官负责主导推动,保证各方利益受到妥善处理。
在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达成共同意愿之后,可请代理法官为其创造调解协议以备法律文书之用。
此等调解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且可被用作强制执行之依据。
与之相对,诉讼外的调解则由中立的第三方人士协助推进,在大家达成初步的调解意见并签署确认文件之后,任何一方若有异议便能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申请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