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行使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点:
首先,所涉建筑工程必须是由合法有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所确立的;
其次,所涉建筑工程项目也须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的确认证明;
第三,必须明确建设工程价款,并且该款项应当已经达到清偿期;
此外,施工方还需向发包方向一个适当的时间内发出关于催告的通知;
最后,优先受偿的范围仅仅限于施工方因为承担
承包工程任务而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