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定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属于直系血亲的范畴,这些成员包含了父母和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孙女或者外孙男女间的亲情纽带关系。
举例来说:
父亲与女儿成婚即是被法律禁止的,同样的道理,母亲与儿子,祖父(外祖父)与孙女或者外孙女,祖母(外祖母)与孙子或者外孙亦不可以缔结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况,又被称为“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涵盖了同胞兄弟姐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这些人也是被禁止结婚的。
此外,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双方共同或各自的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及阿姨,也就是叔公(伯公)、姑婆(叔婆)、舅公(姨婆)等,均不能与他们的侄子(女)、外甥(女)建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