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的工程合同之中,各参与方往往会协商讨论如何定义质量保证期以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事宜。
通常情况下,有两种较为常见的协议方式:首先,规定在一定时期的时间维度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进行返还款项,这种方法相对灵活;
其次,有的合同可能会要求一次性的返还所有保证金,如此一来,无疑减轻了各方面的资金压力。
至于质量保证金本身应该如何具体操作,根据国际惯例及相关法规,一般的做法是将其与相应比例的工程价款一同结算,并且需遵守双方事先在合同中所明文规定的方式和款项额度。
为确保质量保障的有效性,我们建议在工程竣工之后的两年期限内,应在每个自然月的第七个工作日返还质量保证金。《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