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从事
公司法研究和实践的专家,我要深入阐述
合伙人须负有的两大类
民事责任:
首先,全体合伙人需对外部所产生之
合伙债务承担无界限的累计责任,其中涵盖了当合伙组织由于违约、
侵权或者财力无法承担已经签订的合同时所需要承担的无尽程度的
违约责任。
其次,合伙人之间的自我约束责任,主要包含了
出资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界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身在合伙组织中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用作
担保的
赔偿责任,擅自退出合作关系的赔偿责任;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以及禁止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
擅自处理涉及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方可实施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非享有事务执
行权的合伙人未经授权便实施合伙组织事务的赔偿责任等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