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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散公司是给付之诉吗

周** 云南-保山 公司解散咨询 2026.01.13 08:29:41 416人阅读

请求解散公司是给付之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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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形成之诉的核心是通过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诉求是借助法院判决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该诉求直接指向公司主体资格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相应的法律关系随之变更,因此属于形成之诉。

(2)给付之诉的本质是要求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如交付财物、支付款项等。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不涉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请求,不存在要求对方做出具体给付行为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给付之诉。

提醒:
请求解散公司作为形成之诉,判决生效后需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等后续手续,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影响诉讼策略,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2026-01-13 12: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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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解散公司的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的核心是通过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消灭公司法人资格这一既存法律关系,判决生效后公司法人资格依法消灭,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

(二)请求解散公司的诉不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核心是要求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如交付财物或支付款项等,而解散公司的诉讼不涉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行为,因此不属于给付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6-01-13 12: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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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范畴。

该类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其核心是通过法院判决改变或终止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公司解散而言,原告起诉旨在让法院以判决形式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判决生效后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会依法消失。

给付之诉的关键在于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比如交付财物或支付款项,但公司解散诉讼中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作出此类给付行为的内容。

2026-01-13 11:4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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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请求解散公司属于形成之诉,并非给付之诉。
法律解析:
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类型。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消灭公司法人资格这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消灭。给付之诉的核心是要求对方履行交付财物、支付款项等民事义务,而请求解散公司不涉及此类给付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需遵循法定程序,若遇到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且无法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流程合法并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3 10: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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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散公司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给付之诉,这一性质的界定源于诉讼目的与法律关系变动的本质区别。

1.形成之诉的核心是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的判决具有形成力,能够直接引发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在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的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一旦判决生效,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将依法消灭,这与形成之诉的特征完全契合。

2.给付之诉的关键在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例如交付财物、支付款项等,其核心是义务的履行。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求不涉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行为,仅针对公司法人资格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因此不符合给付之诉的构成要件。

3.从诉讼结果的效力来看,形成之诉的判决生效后会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无需对方配合即可实现诉求目标;而给付之诉的判决需要被告主动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执行才能实现。请求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法人资格自动终止,无需其他主体的额外给付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形成之诉的属性。

2026-01-13 09:28:03 回复

您好,关于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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