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用人单位无需提前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
因此,也就当然地不必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替代通知金。
一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亦或是商定继续履行一段时间之后再予解除。
但是,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特定金额的替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非工伤性伤害,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依然无法承担原有岗位职责,以及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
2.劳动者在现有的工作量面前无法胜任,即使经过正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素养仍然不足以应对新的挑战;
3.劳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却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