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乃是以负对于债务人之连带责任的第三人为主体,为确保自身民事赔偿追索权力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主动提出适当的担保措施。
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际,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则应由担负担保义务的第三人于此种情况下直接承受担保责任,从而使得该第三人转变为债务人的债权者。
在此基础上,该第三人对其基于代债权人清偿债务而获得的权利,享有向原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然而,由于可能存在债务人无法完全承担相关债务的情形,因此导致追索权无法实现,为保障此类担保权益的切实实施,担负担保职责的第三人在提供担保服务给债务人的同时,可进一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支持,这便是反担保理论中的核心部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